關于廢止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采購管理相關規(guī)范性文件的通知
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(不含西藏)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政局,有關中央企業(yè),有關金融機構:
為落實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(yōu)化服務的改革精神,現(xiàn)將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公司招標辦法》(財金〔2005〕103號)、《外國政府貸款采購工作管理辦法》(財金〔2009〕157號)和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》(財際〔2011〕133號)予以廢止。
請參照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采購管理工作指南》(財辦國合〔2017〕25號)和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選聘指南》(財辦國合〔2017〕25號)開展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采購管理相關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財 政 部
2018年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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